从“Q版京剧人物”看艺术设计版权保护
2013-04-04 作者:乌芒 《艺术版权》2013年4月号
日前,围绕着“Q版京剧人物”形象被侵权的事件,身为80后年轻创业者的魏国卿,与拥有民间工艺大师称号的“京艺斋”掌门人赵永歧对簿公堂。“动漫小生”与“工艺大师”的纠纷,让此事在社会上迅速掀起了轩然大波。创意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如何保护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再次成为行业及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取自魏国卿上传微博的对比图,左图为原作,右图为“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13日,从事动漫创意产业的魏国卿发现自己设计的“Q版京剧人物”图案出现在工艺品商店“京艺斋”出售的磁性贴上,随即在自己的微博上呐喊:“为何工艺美术大师要窃取我们几个青年人仅有的一点成果为自己谋利?我们辛辛苦苦做原创,‘大师’用‘右键另存为’就卖钱了?中国真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了吗?‘大师’就可以违法么?求一个说法!不然谁还敢做原创呢?”
2013年1月17日,被称“窃取青年人成果”的“京艺斋”掌门人赵永岐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博文回应:“面对突如其来的恶意炒作,我不能再沉默。”赵永岐在博客中强调,维权就应该直接联系生产厂家,自己只是经销商,如果确认厂家侵权,自己得到消息后会立即停止销售。而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所谓“维权”实际上对自己的名誉构成了“侵权”,他在博客中写道:“对诋毁我的名誉来炒作的单位和个人,我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2013年2月6日,赵永岐再次发表声明称:“鉴于‘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成员魏国卿和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使我的精神和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经过再三考虑,本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本人全权委托了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对‘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成员魏国卿和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
2013年2月6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面对这一起诉,魏国卿2月7日在其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此事完全由我个人负责,与任何组织都没有关系,这三个形象的创作时间在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版权也并未注册在其名下。”
如今,魏国卿与京艺斋的知识产权纠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双方对对方构成是否侵权,侵权到什么程度,将由司法机构做出裁决,各方媒体正在持续关注。
案件剖析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和市场效应的双重推动下,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创意产业高速的发展步伐,凸显出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保护手段、法律法规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相对滞后。屡屡发生的侵权行为,让整个创意行业的市场价值大量流失的同时,也严重打击着年轻创业者的积极性。
据业内人士估算,盗版给中国创意产业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上千亿元。盗版的危害,不仅造成企业利润损失,更削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复制盗版的渠道和手段变得更多样化,相比之下,我国相关的立法没能及时跟进,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空白,这就给了盗版更大的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而文化创意产业在近些年的发展速度又极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在本案中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据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律师孙中伟分析,在本案中,双方的诉讼点在于:
1. 魏国卿对其利用京剧人物所绘的京剧动漫人物形象是否享有著作权?
2. 假设著作权侵权之诉成立,那么究竟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
3. 假设著作权侵权之诉成立,那么究竟是谁侵犯了魏国卿的著作权?
4. 贴有“京艺斋”的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属于原创还是复制?
第一, 魏国卿对其利用京剧人物所绘的京剧动漫人物形象是否享有著作权
关键是看京剧动漫人物形象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若满足,则魏国卿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中的“独”,既包括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同时也包括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但产生的作品需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我们通过对京剧中的杨贵妃人物脸谱和魏国卿创作的京剧动漫人物形象比较,显而易见:魏国卿在京剧动漫人物形象所承载的构图、色彩,笔法等都与原作品存在较大的差异,可以认定京剧动漫人物形象中的杨贵妃形象属于是在京剧中的杨贵妃形象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满足了“独”的要求。同时也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满足了独创性中的“创”的要求,可以认定京剧动漫人物形象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魏国卿利用京剧人物所绘的京剧动漫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魏国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二, 假设著作权侵权之诉成立,那么究竟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
由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了太多种类的产品,所以著作权是一个“类权利”,但在法律层面,侵“权”的“权”必须落实到属于当事人的“个权利”上。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内容,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所涉及的: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本案中的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而擅自进行了复制、发行、销售获利;同时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进行了部分的修改;并且未署名著作权人的姓名。那么,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已经涉嫌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对于本案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呢?著作权法上复制的类型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立体到平面的复制、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以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等。所以尽管本案中的复制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并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第三, 假设著作权侵权之诉成立,那么究竟是谁侵犯了魏国卿的著作权?
据媒体披露,“京艺斋”负责人赵永岐认为“维权就应该直接联系生产厂家,自己作为经销商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确认厂家侵权,自己得到消息后会立即停止销售。”那么,在涉嫌侵权的磁性贴产品背后贴上商标“京艺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京艺斋”的行为类似于代工生产,代工生产分为两种模式:OEM和ODM,其本质是相同的,即由其他厂家生产产品,然后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区别在于:OEM是由委托方提出产品设计方案——不管整体设计是由谁完成的——且被委托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采用该设计的产品;而ODM则是从设计到生产都由生产方自行完成,在产品成型后由贴牌方买走的。
在本案中,如果确实是代工生产的话,无论是采用ODM或OEM模式,因为生产的过程包括了贴上商标这一步骤,所以“京艺斋”也是生产者而不仅仅是销售商。此时,“京艺斋”和生产厂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是采用ODM或OEM模式,仅涉及各自责任大小分摊问题。
第四, 贴有“京艺斋”商标的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属于创作还是复制?
从最为直观的视觉感官上来说,贴有“京艺斋”商标的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与魏国卿创作的京剧动漫人物形象在外形、构造、色彩等很多方面比较相似,但究竟在法律认定上具有多大程度的相似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侵权,还需要法院的裁决。在这一点上,假如目前《著作权》法中具有相应的详细法规或解释条文,判决起来就要容易得多。
同时,在《著作权法》上,即使两份智力成果一模一样,但若属于分别创作,而且都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那么这两份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的作品,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也享有独自的著作权。
在本案之中,在举证责任方面,魏国卿需要举证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与其作品有实质性的相似,而赵永岐要想证明自己没有构成侵权,则需要举证证明涉诉的作品属于其自己或第三方单独完成。对魏国卿来说,她已经向媒体记者提供了她涉及被侵权作品的前期设计草稿图和分层图,应该能够成为本案的有力证据。
总结建议
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者中,年轻人占了大多数,可以说是这个产业里的生力军,也有很多都是刚起步的创业者。” 中国创意产业联盟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杨志勇说,盗版对于这些年轻的创业者来说最大的伤害就是由市场因素导致的极不平衡的“剪刀差”,“
一方面,对于盗版者来说复制的成本是很低的,对于泛滥的盗版来说其实风险也很低,即使被抓了也就是赔点钱;
另一方面,对于白手起家的年轻创作者来说,付出的很多、成本极高,而风险也很高,因为一旦被别人盗版,你好不容易做出一件原创作品,而别人已经投入批量生产了,这种不平衡是对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的创作热情的沉重打击。”
权利被侵犯是一定要维护的。但是,当发现自己心爱的“创意”作品被侵权,如果像魏国卿那样选择愤怒地在网络上“呐喊”,这样缺乏理性一时冲动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自已还没有来得及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维权,而却被对方提前告上了法庭,“受害者”沦为了“被告”,使自己处于相对被动不利的地位,为对方毁灭、隐匿、转移侵权证据提供了时间和机会。
发现自己被侵权之后,一定要克制愤怒,并求助于艺术法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第一时间收集、固定、保存相关物证、书证才是当务之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为自己的维权做好充分准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当侵权案件发生时,被侵权的受害者往往会面临举证方面的困难。
实际上,我国的民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在百度搜索“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关键字,得出搜索结果933万个。
涉及:
商标: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异议、异议答辩 、商标复审 、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 、著名商标申请 、驰名商标申请。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答辩 、PCT国际专利申请。
版权: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登记 、著作权登记。
等多种知识产权的代理、保护。
而据了解,涉及本案的著作权,自行登记费用约为300元,通过代理公司登记,费用仅增加约500-1000元,这样的价位并不算高昂。假如魏国卿能够在作品成型之后,推向市场进行商业运作之前,做版权登记,那么在面临侵权时必然不会愤怒和慌乱,在诉诸法律时,自己掌握完全的主动权,自己的权利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法律从来都用证据说话,维权的一个关键点是侵权举证。本案中,魏国卿认为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自己设计的形象有90%是雷同的,而销售该产品的“京艺斋”方面则认为二者比对后目测只有50%左右相近。这样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不能解决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对艺术品相似程度的认定还缺少权威有效的手段,但是如果魏国卿拥有一份详细的关于作品的著作权认证材料,那么法庭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必然会在较大程度上倾向于她。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提前对作品进行认证保护,必然会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目前,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创意企业中的创作团队常常只有几个人。企业规模有限,人数较少,资金薄弱,就会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上,较少或没有时间、也不愿花费资金去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会受到影响。
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创造时,也很少能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从而使创造者蒙受损失。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和良性的市场规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早做好一切可能做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亟须引起目前文化创意产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格外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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