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连载三)

 

2014-06-03        作者:裘安曼 《艺术版权》2014年6月号


 

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

 

在版权法中,确定版权作品和权利的范围具有首先的重要性。继而重要的,是确定版权的归属。确定版权的归属,就是确定版权的主体。这涉及到人,涉及到利益的享有,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而具有特殊甚至最终的重要性。版权法中有一些专门条款,规定在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作品原件出售等情况下确定版权归属的原则。就美术作品而言,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

合作创作会涉及不同人各式各样的贡献,委托创作会涉及不同的委托意愿和作品的各式各样的用途,职务创作会涉及雇佣关系双方对作品的错综决定作用,而作品原件的转让更带来纷纭的后续用益效果。这些都会影响到版权归属的确定,至少会影响到最终权利分割或利益分享的安排。所以,往往需要由法院个案做出判断。从方法上,确定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从若干方面看,例如:作品创作过程、作品生成外因、作品用途、原件出让、权利转移和其他法律的运作等等。为更方便明了,以下将凡有可能涉及需要确定美术作品版权归属的情况开列出来,依次分析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或可能采取的作法。

 

 

作者独自完成的作品

 

这是最单纯的情况,因此适用最基本的原则,也即版权法中规定的,版权属于作者。这里的“独自”有两层含义:一是作者仅为一个人;二是创作过程不依赖外部条件。绝大多数美术作品的创作都符合第一个含义。有意思的是,许多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不符合第二个含义,却仍然不影响版权属于作者。这种情况,与美术创作(也包括一些其他门类的创作)的双重职业性有关,即它既是一种自我封闭的职业,又往往需要被另一种职业包裹起来。

 

合作创作的美术作品

 

合作创作美术作品的情况,国外鲜有。但在中国,几个人同绘一幅画同写一幅书法,或者你画我添、我画他题的情况,不时可以见到。如果可以算合作,按照版权法规定,版权归合作者共同所有;各自部分可以分开使用的,作者单独享有版权。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不算合作作品。这在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似乎可以,但在美术作品,尤其是中国的传统绘画,似乎不可以。绘画和书法题记,体裁不同,看上去可以分割,实际上完全不可以。如何共同享有版权呢?也许作者们在落笔前想都不会想。但问题迟早会出来,所以有个商量最好,因为作品虽然不能分割,权利和利益却是可以的。

 



受人委托创作的美术作品

 

委托创作是受他人委托进行的创作。与一般的创作相比,委托创作的美术作品,特点在于它要符合委托人的特定要求或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要。例如,为邮票公司设计邮票,为图书绘制插图,为公益广告绘制宣传画,为他人绘制肖像,为厅堂场馆制作装饰壁画,为赛事展览设计会标,为厂家设计商标,等等。

委托创作的作品,按照版权法的规定,版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版权归受托人也即作者所有。其实,既然是委托创作,版权归属总应由双方约定,而委托方往往有更大的决定权。规定无合同版权便归创作者所有,意义更多在提醒委托人勿忘签订合同。在许多委托创作的情况下,作品的版权几乎肯定要归委托者所有,特别是那些使用目的极为特定的作品。在版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况下,作者还保留精神权利,例如作者身份权。另外,作者还可以要求保留某些使用权,例如将受托创作的作品翻拍留底、复制参选或收入自己的作品汇编。


 

应人之邀或应人索求创作的美术作品

 

这种创作也是应一方请求,但因为对方没有特定的要求,作品也非用于特定的目的,所以不能算委托创作。即使对方提到希望的内容和以画送人的目的,恐怕也不能算委托创作,因为后者需要有更明确的委托定制的意愿,往往还要附带支付报酬的安排。这种情况下,版权似乎应该仍归作者所有,求画的人只是拿到作品原件的所有权。由于对方是无偿拿到,而在作者是一种“被动赠送”,情况与单纯的卖画不尽相同。所以,作者可以而且应该对作品的后续利用有更多的限制性要求或权利保留。但既有送画的慷慨,或许也会有不在意版权的气度。


 

原件被出售的美术作品

 

出售作品原件是所有权的商业性转让。美术作品是作者需要大量出售原件的一类。原因恐怕一是卖画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多了自己存不下,三是卖了还可以再画。版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版权的转移。也即是说,作品原件卖出去了,版权仍在作者手上,买主得到原件的所有权, 但不能以受版权限制的方式使用原件承载的作品。只有一个例外,就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者享有。这个规定的意思,其实是展出原件不侵犯作者的作品展览权。

原件所有权归了别人,作者即使还持有版权,如何行使是一个问题。作者想要出版、复制或展览,要看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不同意,财产权与版权发生冲突,明确的私权与潜在或可能的公益产生抵触怎么办?

国外有作品原件所有权与版权须一同转让的做法。无论是权利两分,还是权利两合,都应该既能使作者的利益得到足够体现,又能促使作品有一天能为公众看到。国外有一种“接触作品权”的规定,即作品原件售出后,作者可以有权接触到它。用意虽好,但只是对一方而言,实行起来颇为不易。出售原件的另一种情况是义卖。作者虽不拿钱,但有人付了钱,就版权归属而言,情况应与一般的出售或拍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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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长于北京。所受教育领域包括英语、中国语言文学、法律和国际工商管理。工作经历涉及编辑、翻译、出版、版权、专利和国际组织。曾参加中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知识产权和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谈判。曾多年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事专利审查工作。曾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国家版权局副司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发表专业文章近二十篇;翻译商务版《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和《英语词典编篡史》两书;翻译、审校清华版《十二国专利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