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连载四)

 

2014-08-01        作者:裘安曼 《艺术版权》杂志2014处8月号



 
美术作品版权中的精神权利
 
 
版权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方面。

经济权利指权利人通过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精神权利指作者有权阻止对其作品进行有违其意志和有损于其声誉的处置。

根据国际版权保护的原则,综观较通行的国内立法规定,精神权利一般包括作品发表权、作者身份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作品发表权指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作者身份权指作者有权要求自己作为特定作品作者的身份得到承认和尊重。

一般讲,作者身份权意味着他人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指明作者的名字,也意味着作者在作品被侵占时有权以作者主张权利。与作者身份权相联系的,是署名权。

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或被指明作者身份的基本形式。署名权的另一个意思是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例如署真名、署笔名或不署名。而作品完整性权指作者有权干预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其他于其声誉有不利影响的行为。经济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作者以外的人。

精神权利体现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从理论上,它的权利人只能是作者。因此,不像经济权利,它是不可以转让的。
 

美术作品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种类之一,对其作者适用的精神权利,与对其他作品作者适用的一样。只不过由于美术作品的特点,其版权中的精神权利的具体体现,也会带有一些不同特点。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经常涉及作品的原件。
 
首先看发表权。发表总要通过某种形式,但发表权意义上的“发表”,仅是就作品向公众披露而言,与具体通过什么方式没有关系。所以,也许称“公开”或“公开权”更好。本文中凡提到“发表”的都可以换成“公开”。美术作品的发表方式,有多种可能:展览、出版、复制出售、视屏显示、公共场所置放等。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受版权保护。

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发表权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这涉及作者对相关情况的种种考量,例如作品是否成熟,内容是否敏感、时机是否适当等。另一方面,在于作者可以对抗其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擅自发表。但是,作品发表是版权保护的原则支点和现实起点。设立发表权,应该是赋予尊严,从精神上使作者有公开作品的动力。因为发表权是一次性的,作品被人擅自发表,也是发表了,覆水难收,再涉及的仅是对隐私或其他方面的影响,作者顶多得到一些经济赔偿。发表权的关键问题是怎样就构成“发表”。

美术作品印成画册,公开出版,无疑是发表。而一幅画在小范围内展示,在朋友中传看,在拍卖会上印发,由专业界进行评定,显露于媒体时事报道中,赠送给对公众接触有一定控制的地方等,算不算发表?

任何公开,作者同意的,都不产生问题;但作者有异议,就产生判定是否侵犯发表权的问题。与美术作品有关的发表权,版权法中有一项特殊规定,即美术作品的原件被转让,其版权除非连带被转让仍然归作者所有,但原件所有者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展览应该是发表的一种形式。如果作品在原件转让前没有公开过,以展览形式的发表权就到了作者以外人手里。

这是否与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相矛盾呢?或许只是在原件转让的情况下法定由他人代行展览权?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原件从未发表过,而买到原件的人又不想让它发表,作者能以展览以外方式发表作品呢?换句话讲,原件财产权的所有者对作品的展览以外形式的发表毫无控制权么?

再换个角度,原件被转让,如果作者想以任何方式行使公开权,他实际上又有多少能力呢?如果展览权在别人手里,作者拥有的一次性发表权又有什么意义呢?既然一幅画的原件和和原件上的作品(从法律上)是分开的,可以认为展览原件不意味着作品的发表么?这在现实中能够说得通么?看来,仅就发表权而言,面对种种可能的矛盾,也许最好或只有通过合同事先作出安排。发生争议,也许最终的考虑与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另一方,即发表或不发表可能涉及的公众利益。
 
与发表权相对或相联系的,还有一种收回作品权。这是指在作品进入流通后,作者有权基于任何考虑将其从流通中撤出,使其重新处于非公开状态。例如一幅画在社会上发行,作者认为继续下去于自己有损害,可以宣布将其收回。但公开就是公开,收回只是使影响不再扩大而已。显然,收回权着眼于作者与作品的精神联系,是对作者主观意志的尊重。但行使这项权利涉及其他问题,所以发生的情况不多,也并非所有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再看作者身份权。一般情况下,美术作品在画面或背后有署名,确定作者的身份(至少是名字)并不难。由于作者身份之于作品,就如商标之于商品,有特殊的指认和价值关系,使用美术作品时指出作者是谁已是惯例。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定要求或技术上的限制,作品上不能有署名(例如印刷复制签名在背后的画),一般也会以另外方式指明作者。容易产生作者身份权问题的,往往是年代较久,当时多人参与创作,画面上又没有署名的美术作品。至于年代太远,作者不可考,作者身份便只是学术问题,与版权没有关系。中国美术领域向来有临摹古画的做法,有临摹大师或者临摹者本人就是美术大家。临摹画的作者身份如何确定呢?严格地讲,临摹画并没有“作者“,只有被临摹的画的作者和临摹者。需要确定的,只能是原作者身份和临摹者身份。这与机器复制美术作品的情况不同。
 

再看作品完整性权。这项权利一般发生在对作品进行衍生使用的时候,例如改编、改写、改换、翻译,涉及文字作品或音乐作品的情况较多。就美术作品而言,在使用中发生歪曲篡改的情况可能有以下:将一种风格的画以另一种风格进行处理,例如将传统画作现代派处理,对严肃画作漫画式处理,对色彩画作线条画处理或相反,采用其他画的局部或碎片作拼装处理,囿于时局考虑对已有的画作挖补处理(例如有名的油画《开国大典》)等。

关键的问题在,怎样算对作品的正常改变利用?怎样算歪曲、篡改?怎样变动就对作者的名誉或声音造成不利影响?这其中涉及的都是法律问题么?是否还涉及道德、专业、学术或文化的问题呢?甚至是否还涉及原作者的个人好恶和主观感受呢?有些情况下的使用作品,完全不涉及修改,也许同样会引发有损作者名誉或声誉的问题。例如,将徐悲鸿先生画的马印在脸盆上可以,印在痰盂上或烟灰缸上可以么?印在背心上可以,印在包装纸或扑克牌上可以么?这涉及广义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的层次、意境)还是涉及作者的尊严(不敬使用)?涂抹、搞笑置放在公告场所的美术作品,除损坏公物,还涉及侵犯作品完整性权利么?盗印美术作品或美术作品的集子,造成画面质量粗糙走样,除侵犯经济权利,还涉及精神权利么?

总之,判断是否存在歪曲、篡改或损害作者声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主观故意、使用特点、整体效果、实际影响等方面的考量外,还涉及个体和社会的承受度等。损害名誉或声誉,是侵犯精神权利的兜底表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讲的名誉或声誉,是作者联系其作品享有的名誉或声誉,不是作者作为普通人的名誉或声誉,也不是作者与作品无关的名誉或声誉。清楚这一点,有助于对事情的性质和范围做出基本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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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长于北京。所受教育领域包括英语、中国语言文学、法律和国际工商管理。工作经历涉及编辑、翻译、出版、版权、专利和国际组织。曾参加中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知识产权和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谈判。曾多年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事专利审查工作。曾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国家版权局副司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发表专业文章近二十篇;翻译商务版《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和《英语词典编篡史》两书;翻译、审校清华版《十二国专利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