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连载二)

 

2014-04-02        《艺术版权》杂志2014年4月号

作者:裘安曼


 

    版权法中美术作品的使用
 

作品创作出来,应当尽可能实现它们的社会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实现这些价值,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换句话说,作品固然是本源性的东西,但不脱离作者的控制,不见诸他人,不付诸某种使用,作品的意义就无从谈起。尽管可以认为版权法是一项将作品作为无形财产保护的民事法律,实际上,版权法真正关注的是作品的使用。作品不使用,就不发生利益关系,也就不涉及权利,也就没有权利保护的问题。从版权的角度,作品不使用,就等于不存在。作品创作出来锁在抽屉里,完全没有版权意义。版权法的切入点,在作品的使用上,或者说是作品的使用才引出版权问题。

版权法是规范作品使用的法律,规范的基本途径是将作品使用的控制权赋予作者。版权实际上是对作品使用的支配权。显然,这种支配权不是针对作者自己的。作者使用自己的作品,不会与自己发生利益冲突。“关系”是相对于他人而言。“使用”也是就他人的使用而言。版权的效果在于,他人使用作品必须要经过作者授权,而作者就他人的擅自使用有与之进行对抗的权利。所以,更准确地讲,版权是对他人使用进行限制的权利。版权法规定,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有版权。未发表作品的版权,是一种基于创作的自然权利;已发表作品的版权,是一种基于使用的社会契约权利。两者最终针对的,也还是他人的使用。


上面所说的作品,自然也包括美术作品。而作品的使用,在版权上,指它们的不同形式的利用和传播。怎样就构成对作品的使用或传播,要看版权法如何具体规定。版权法中列举了一系列对作品的使用方式,这些使用都是受限制的行为,同时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他人从事受限制的使用行为,就构成版权意义上对作品的“使用”,就触动了作者的权利。我国版权法涉及的对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影视摄制、改编、翻译和汇编等。

 

美术作品的使用,复制也许是最主要的形式。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例如将绘画印成画册、画片、挂历、明信片,制成磁贴、幻灯片、游戏拼块,印在用具、布料、器皿上作为装饰。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例如根据卡通人物画制作玩具,根据皮影画制作皮影道具,按照时装图绘制作服装,按照建筑画进行建造。还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例如对雕塑拍摄照片,将立体的美术作品用绘画的形式表现。自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例如使用模具翻制雕塑的复制品,以及新产生的对立体美术作品进行的3D打印。而通过扫描将美术作品录制在缩微胶片或光盘上或输入到电脑里,也许难说从几维到几维,但构成复制似乎没有问题。
 

        讲到美术作品的复制, 不能不提到临摹。临摹是复制么? 有人认为是, 有人认不是, 有人认为是一种非接触性的、特殊的复制, 有人认为取决于临摹的目的, 有人认为取决于临摹的数量和对作品正常使用的影响。虽然这是一个涉及复杂因素的问题, 但在临摹可以达到商业化程度的情况下, 也许又可以使问题变得十分简单。

        按照以建筑、家具、服装、器物等为题材的艺术绘画进行建造或制作, 有可能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如果按照这种建造或制作物进行再建造或制作, 依然构成对有关美术作品的复制么? 从事实上, 也许需要将三者放到一起对比; 从法律上, 也许需要对“ 复制” 的定义进行一番审视。另外, 如果将美术作品用于商标( 如曾经有过的将三毛形象用作衬衫的商标),对商标的仿冒也许构成对其中美术作品的复制。但是, 编辑商标图集,是否构成对作为美术作品的商标设计图案的复制?如果强调其作为商标资料的一面,答案或许是否定的;如果强调其在商品之外使用的一面,答案或许是肯定的。

美术作品的出版,是复制和发行的结合。中国传统的木版水印,可以说是一种手工艺化的出版。而通过计算机进行的高仿,或许会完全改变美术作品出版的面貌。

 

美术作品的汇编,可视为复制的延伸;单独算一种使用,便给复制权以更多行使的机会。这里的问题在于,美术作品的汇编本身算不算美术作品?如果不算,翻印美术作品的汇编,便分别涉及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和对汇编作品的复制,而不是对两种美术作品的复制。在电视屏幕上显示绘画或雕塑,可以是对作品的展览,可以是对作品的放映或播放,作为录制亦无不可。将美术作品经过数字处理进行网络传播,法律上规定为单独的一种使用,但也可以简单地视为复制和发行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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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长于北京。所受教育领域包括英语、中国语言文学、法律和国际工商管理。工作经历涉及编辑、翻译、出版、版权、专利和国际组织。曾参加中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知识产权和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谈判。曾多年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事专利审查工作。曾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国家版权局副司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发表专业文章近二十篇;翻译商务版《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和《英语词典编篡史》两书;翻译、审校清华版《十二国专利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