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法律问题解析

 

2013-02-05        《艺术版权》杂志2013年1月号

作者:王凤海
 
        在我国拍卖市场中,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其他类型的拍卖活动,已成为社会热点和媒体关注的重要话题。文物艺术品是非常特殊的商品,存量有限,其拍卖涉及文化、社会、法律等多方面关系,最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由文物艺术品的本质引发出来的
 

      文物艺术品拍卖主要涉及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中的规定程序、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标的真伪等方面。
      从文献和法律规定中我们知道文物的概念是:所谓文物是指1949年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特征的物品。我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艺术品的概念我们理解为:艺术品是艺术家灵感的体现,一般是指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或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和艺术魅力的欣赏品。从广义上看,艺术品是指一切艺术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从特定意义上看,艺术品一般是指美术、书画等作品。在特定的拍卖市场,艺术品拍卖公司,大都进行书画等美术品的拍卖。
      文物与艺术品相互交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艺术品可以是文物,如艺术品中一部分主要是已故艺术家的作品或列入文物年限的可以称为文物。但是,文物不完全等于艺术品,文物的范围更宽泛,它由所在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即把一定年限内和一定范围内的实物定为文物,如伟人用过的生活用品,重要的历史文件、信件,都可以列入文物的范围,但它们不是艺术品。一般来说,文物类艺术品兼具了文物价值和审美价值,在拍卖市场中尤其受到人们的青睐。
      判断文物艺术品价值与价格的主要因素应该是:真与伪、名家与非名家、精品与非精品、少与多、保存是否完好、玩赏性强与弱。艺术品与别的商品不同,没有严格的价格规则,某种情况下两厢情愿就是价格。由此,文物艺术品最适合进行拍卖。

 

笔者在北京壹佳陆拍卖有限公司主持慈善拍卖(摄影:么亚楠).jpg

作者在北京壹佳陆拍卖有限公司主持慈善拍卖


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拍卖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首先是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1. 目前国家禁止地下出土文物和国营单位收藏的一级文物进入拍卖市场。
2. 在拍卖图录制作前,要将全部拍品目录或实物送交省级文物管理部门作行政鉴定。文物部门会分别指出:哪些文物不能拍卖(主要是出土文物和国营单位收藏的一级文物);哪些文物应定向拍卖(即限于国家收藏单位、研究机构竞买);哪些文物允许拍卖但限于境内流通;哪些文物成交后可以携带出境。拍卖公司对后三种情况应在拍卖图录上注明。
3. 对可出境的文物目前盖出口印鉴(火漆印)有两种处理方法。北京地区拍卖后由买受人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费用自理;上海地区由拍卖公司在拍卖前统一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
4. 对真伪一般不作担保。大部分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则中写明不对艺术品的真伪作担保,但也有少部分拍卖行推出保真拍卖,自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在首都慈善爱心义拍活动中(摄影:么亚楠).jpg

作者在首都慈善爱心义拍活动中

 

关于拍卖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1. 拍卖公司不得自营。与国外允许拍卖企业洽谈交易、买断经营不同,在我国,拍卖企业作为中介机构,不能做自营业务。在艺术品拍卖活动中,少数拍卖公司自营或安排人做“托”、假成交,这种做法不但会伤及竞买人,有失公正,也会影响拍卖企业的形象,受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罚。
2. 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委托人自卖自买在艺术品拍卖中也时有发生。有的拍卖公司为了追求场面的壮观以及高成交率,准许委托人到现场参加自己委托拍品的竞买,也有的是委托人委托其他人参与竞买。对前者主要由拍卖公司加强自律,并承担法律责任;对后者,拍卖公司应追究相关委托人的责任。
3. 拍卖前撤拍。在艺术品拍卖中,在拍卖前撤拍的比较多,除委托人本身外,司法机关、文物部门干预的也有,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准许。
4. 买受人拒付价款。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竞买人不够成熟和我国艺术品市场信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等原因,在我国,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不付款的情况比较严重,由此也发生了因委托人收不到款而把拍卖公司告上法院的事件。对此,拍卖公司应从维护委托人以及拍卖人自身合法权益出发诉诸法律。从法院现有判例看,均是违约的买受人败诉。
5. 声明不担保拍卖标的的真伪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担保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艺术品真伪鉴定和艺术品拍卖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它起到了如下作用:一是提醒买家凡艺术品都可能有假,要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二是保护拍卖公司因非主观因素拍卖赝品而受法律惩罚;三是避免有些买家买了真品也不来提货,以伪品为由中止成交。
      拍卖公司不能以此因为不担保真伪而对艺术品不严格鉴定把关或是由于不受法律惩处而明知是伪品也仍然上拍,知假售假,损害买家。国内已发生多起诉讼涉及艺术品真伪之争,其中已经专家鉴定为赝品,法院判定撤销拍卖交易的案件,因此有些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定中补充了这样的条款:“自拍卖日起三十天内,买家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品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家退款。虽然《拍卖法》规定,在遵循了法律明确的各项规定后,拍卖公司可享有免责的权利,但诚信是经商之本,也是艺术品经营之本,从事艺术品拍卖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争论见解

      目前,社会上争论最多的就是这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首先是保护竞买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非常遗憾的是社会上对第六十一条的第1款基本上视而不见,大部分关注第2款,为什么设第2款,就是提醒竞买人高度重视拍卖企业的一举一动。首先,他应该把自己知道的瑕疵或者真伪告诉给竞买人。但是拍卖人明确声明对某个标的不承担真伪及瑕疵责任时,他就把鉴定真伪的权力交给竞买人自己了,钱在你兜里装着,拍卖人不敢保证,你自己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在现场举不举牌就行了。总体上说,拍卖法的第61条是客观的,是符合文物艺术品特点的,是符合市场规则的,应当予以支持。《拍卖法》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业的基本法,本法共六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定义以及遵循的原则以及监督管理体制。本章第三条明确“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个定义反映了拍卖本质上的属性,它的核心要点是公开竞价,价高者得。拍卖最主要的特点是竞争性强、透明度高。拍卖坚持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主要阐明拍卖标的的定义,禁止和限制拍卖标的的规定。
      拍卖标的应该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财产权利。在日常生活种经常出现纠纷的纠结点就是所有权、处分权的问题。文物艺术品最近出了好多案例,比如2012年的春拍,拍周作人书稿的时候,有拍卖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提出主张,要求拍卖公司停止拍卖,这里面就涉及处分权的问题,但是当时嘉德坚持了拍卖。秋拍在香港苏富比碰到了张大千的著作处分权的问题,当时做出了撤拍的决定。
      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行政区的法律不同,或根据相应的惯例、规则不同,各自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没有问题。在我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拍卖市场管理办法,就是一系列的拍卖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禁止或者限制拍卖人在委托人处分权发生争议时必须撤拍这一规定。所以拍卖企业作为民事型主题可以完全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撤或不撤都是完全正常的。秋拍遇到问题时撤拍了,在权衡之下做出一个适合自己的处置方式,仍然没有问题。另外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在国内,向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有一次立案或不立案的选择。香港跟国内是有区别的,香港只要公民告到警局就没有不立案一说,所以这个第三者恰恰在香港走了这么一步棋,那么撤拍也就在情理之中。
      第三章拍卖法的最核心章节,主要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这里面有拍卖人、拍卖企业,有竞买人、委托人。竞买人如何到拍卖公司参与竞买?
作为竞买人来说,到拍卖公司买和到古玩商场买不一样:第一,拍卖公司在标的的本身做了一次把关,现在假的很多,但绝大多数公司在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拍卖公司先给竞买人把了一次关。同时,社会上有一个普遍的心理状态,就是自己有东西要卖,都愿意送到比较大的、规范的、好的企业去拍,这样好的标的就容易集中到一起。我劝大家最好到信誉比较好、品牌比较好的公司去买自己心仪的标的。
       同时,在拍卖中大家一定要亲自到现场看标的,《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要发公告,公告至少在拍卖会举办前7天,同时规定拍卖前要举行标的展示,展示时间少两天,这给有意竞买的人提供充足的自己去看、去评价、去揣摩标的的机会。同时在预展中,很多专家学者会对标的进行评头论足,所以我建议大家去现场亲自察看标的,避免出现其他的现象。
       第四章“拍卖程序”。阐明了拍卖活动从委托到成交标的移交整个过程应遵守的原则及佣金收取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拍卖法的各种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阐明拍卖法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当前,社会上不断有人说《拍卖法》本身是行业操纵,是企业自己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才一起搞了这么一个法。我作为拍卖法的起草人之一,可以非常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实际情况不是这样。这部法律并不是为保护一个行业设立的,它学习借鉴了国外管理拍卖业的先进经验,是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有人说外国没有《拍卖法》,这是不对的,如英国在200年前就有《拍卖者法》、美国在《商法》里有规范拍卖业的内容,法国也出台了专门的《拍卖法》,各国都有规范拍卖行为的法律。目前,社会上呼吁修改《拍卖法》的人很多,《拍卖法》确实有需要修改之处,如它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只是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而是应当规范国内所有的拍卖行为,对六十一条,我觉得这条不但不能去掉,反而应当细化加强。    

      
王凤海:国家注册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华夏商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