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连载六)

 

2015-02-02        作者:裘安曼 《艺术版权》2015年2月号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特点

美术作品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一类作品,在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方式上,与其他作品没有区别。但是,美术作品作为单独一类,必有其原因,而这种原因,也必然会在保护的面貌上体现出来,使之带有一些与其他作品不同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美术作品的作者、美术作品的权利人、涉足美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人还有其他关心美术作品保护的人,都有益处,并能够引起对有关问题更多的思考和探讨。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特点,也许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观照。


李刚作品《马到成功》铜铸-wangzhan.jpg 


     
 一、美术作品自身的特点

即使从常识和直觉上,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美术作品主要指绘画和雕塑。它是运用观察力、形象感、效果意识和手工技艺,使用不同的介质,通过线条、色彩或立体造型,以固定的整体视觉面貌,提供审美观赏之用的物件。与之比较,文字作品是以文字写作并以抽象或形象的语言供人阅读,介质多为纸本,信息单元为文字符号,接受方式为思维解读,即使有审美作用也非观察而是联想式的。再例如音乐作品,则是流动的旋律节奏的记录,最终通过人声及器声或两者的混声提供听觉享受。

从版权的角度进行观照,美术作品的特点似乎有三个。一是其产生需要特殊训练的手工技艺;二是可以附在实用性的器物上而具有应用性;三是其原件有特殊的意义,以致作者亲笔的复制件具有大大超出一般复制的地位和价值。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特点,多由这类作品本身的特点而来,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它的直接和衍生的利用方式。


二、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历史发展的特点

版权保护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比较容易因而也最早发展起来复制技术,是用于以一个个文字符号表现的文字作品。因此,主要为图书形式的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便最先出现。美术作品最早的“复制”形式,或许是手工临摹。临摹是一种要求很高、操作很难、效率很低的复制形式。最早的机具形式的复制,是木版刻印,主要用于线条画,其历史可溯到公元8世纪中国唐代。在欧洲,14世纪出现使用金属板的雕版印刷和使用金属或石板的平版印刷。使用这种技术,复制绘画虽更容易些,但方法仍然比较原始,复制效果无法逼真,色彩亦比较单调。另外,美术作品只要有一件就可以供众多人观赏,对复制品的需求远不如文字作品。 这使得绘画的机器化复制和商业化销售出现得更晚。

由于这些原因,美术作品版权保护在历史发展上有两个特点:

一是进入保护领域要晚于文字作品,甚至也晚于音乐作品。例如在英国,1709年颁布的版权法只保护图书,1734年开始保护雕版画,1814年开始保护雕塑,1862年才颁布保护美术作品的法令。在美国,第一部联邦版权法(1790年)只保护图书、地图和航海图,将雕版画列为保护对象是1831年的事,直到1870年才将绘画包括进来。

二是广义的美术作品的不同品种,过去曾通过不同的专门法律保护,只是到后来才逐渐统一
用版权法保护。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应用在实用器物上起装饰作用的艺术创作。


三、美术作品范围的特点

受版权保护的其他作品,范围一般比较固定。例如,文字作品到目前只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只扩大到了电视片和其他视听作品。其他如戏剧、音乐、建筑等作品,仍然是传统样式的。而美术作品,尽管一般定义为只包括线条画、色彩画和雕塑,但随着情况的发展,有越来越多非传统样式的东西要求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并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商品包装装潢、广告牌、网站页面、商标设计、字体、美术字、积木、造型设计等。

可以说,美术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包容性最强的一种。这也许是因为,“美术”有不少替代性的说法,例如艺术、视觉艺术、造型艺术、平面艺术、装饰艺术等。这些概念都大大宽于“美术”。由于艺术性难有一定的标准,所以只要看得见,视觉上稍有愉悦感,甚至只要摆弄出来放在那里可供观赏,都可以是美术作品。

这种现象在艺术走向后现代的情况下,也许会越来越多。换句话说,只要版权法不换用比“美术作品”更有兼容性的概念,堪称“美术作品”的东西会越来越多。其他任何种类的作品恐怕都不会有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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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长于北京。所受教育领域包括英语、中国语言文学、法律和国际工商管理。工作经历涉及编辑、翻译、出版、版权、专利和国际组织。曾参加中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知识产权和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谈判。曾多年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事专利审查工作。曾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国家版权局副司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发表专业文章近二十篇;翻译商务版《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和《英语词典编篡史》两书;翻译、审校清华版《十二国专利法》一书。